第三中学对住校生违犯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广大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对学生在宿舍内发生的违纪现象,在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恰当的处罚,使大家引以为戒。
一、不按住校生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私自调换床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搬回原位,逾期不搬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二、凡住校生违反住校生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勒令退学、取消住宿资格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1、在宿舍内吸烟、饮酒、经教育不改者。
2、在宿舍内赌博、打麻将、打扑克、下棋者。
3、辱骂、恐吓或拒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
4、违反住校生管理制度,受过两次警告处分者。
5、在宿舍内横行霸道,不尽义务,滋事不听劝阻者。
6、在宿舍内搞分裂、找茬欺辱同学者。
三、违反住校生管理制度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擅自留宿外人,给予通报批评,补交住宿费20元。
2、学生离开宿舍不锁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自负。
3、擅自将电炉、电热器、酒精炉、易燃易爆品等不安全物品带入宿舍者,没收物品,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如再犯取消住宿资格。
4、私自点蜡烛者,没收蜡烛,并给予通报批评,如再犯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5、在宿舍内从事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没收其活动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记过处分,三次以上取消住宿资格,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6、住校生夜间超过作息时间晚归一次者,给予纪律记过处分,两次者通知家长,并取消住宿资格。
7、因年级组、班级或其它原因确需要超过作息时间才能返回宿舍者,要有班主任或家长的证明,可不视为晚归,否则按晚归处理。
8、熄灯后,有大声喧哗、播放音乐者给予警告处分。
9、在走廊内泼水、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往水房、卫生间倒剩饭剩菜,给予通报批评,并勒令清扫该处卫生一周。
10、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不慎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及时赔偿者,给予通报批评。
11、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通知家长,取消住宿资格。
12、自习纪律要求:对迟到,旷课,违反课堂纪律按《学生处分条例》论处。
13、对不认真履行值日生工作职责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取消住宿资格。
为搞好住校生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住校生管理办公室随时将学生在宿舍的变化情况反映给年级组班主任,请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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