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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防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7

污染环境防冶管理制度

污染环境防冶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危险废物防治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司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好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将污染防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固体废物处置规定

1固体废物可分为两部分:

1.1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1.2不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二、 一般废物的处置规定

2.1设立固体废物收集场,区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个。

2.2在固体废物区,不能堆放液体废物。

2.3各处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旧电池除外),劳保用品按照是否可利用回收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2.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辅料如:纸箱、打包带、各种包装袋等须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2.5丢弃时要注意堆放整齐,不要再次造成污染。

2.6制定废物堆放的期限,及时清理,以免污染环境。

三、 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指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1.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1.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公司符合危险废物标准的物质包含:

2.1含铅及其氧化物的铅渣;

2.2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后形成的含铅污泥;

2.3化成、涂板工序上产生的废硫酸;

2.4各工序产生的废柴油、废机油、报废液压油、润滑油脂;

2.5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2.6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

2.7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 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

3.危险废物处理的具体要求:

3.1所有危险废物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便于集中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最终处置。

3.2贮存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3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4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3.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3.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7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3.8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3.10制定合理堆放期限,及时清理。

3.11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3.12交给环卫部门时,应在外包装上标明“危险废物”等字样。

3.13交由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 污染物防治管理小组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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