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本工程危险性较大(一定规模)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现场实际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我公司在以往类似工程中的经验,针对危险性较大(一般规模)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事故、交通事故、维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
2、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
3、施工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扣好帽带进入施工现场。
4、按照(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配备齐全的安全装置,不带病作业,不超负荷使用,不在机械运转中保养,严格执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5、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jgj46-2005)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6、脚手架严禁钢、木、竹混搭,且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7、严格执行(jgj80-91)高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在高空作业时,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滑鞋,严禁打闹嬉戏和酒后上班。
8、职工进入工地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建卡,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9、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小组,由负责人为组长,按(jgj59-99)标准检查,做好文明施工。
10、进入施工作业人员,不论任何人违反各项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建立项目安全教育、安全宣传活动的各项制度,使全体职工自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之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教育的资料,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防护知识,各种防护设施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各种严禁的事项,并经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殊作业的工种必须针对本工种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考核后方可独立操作,并按期进行复审。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或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对操作人员的新技术和新岗位的安全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山岗操作。
5、项目部每月组织职工学习一次,并总结上月的安全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对屡教不改的进行批评和处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季节性施工、节假日前后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也可采用宣传标语、黑板报、宣传栏、组织作业人员观看录像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
三、安全检查制度
1、检察时间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增加检查的密度。
○2施工班组做到每天班前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班中以及班后的检查和交接检查。
2、检查的内容
○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察标准》认真进行填写。脚手架搭设、三宝一器、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塔吊、井字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运行维修情况、生活设施及文明施工等方面分别进行检查。
○2、检查工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以及工地安全检察、事故分析会等安全生产活动的记录。
○3、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季节和工程进度,进行各自侧重的检查。
○4、定期的派专人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维修。
○5、检查脚手架是否按方案及规范等搭设安装。
3、检查的方法
○1、采取周查制、不定期制、巡查制、班组自查制、自我防护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按全检查。
○2、周查制由项目经理负责,安全员、施工员等参加,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3、不定期的由专职安全员组成,电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及有关人员参加,对脚手架及井字架、塔吊等各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专职安全员每天在施工生产第一线巡回检查,发现有违章现象,要求立即整改,直到停工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5、班组自查,每天各班组长在上岗前,首先检查所属施工部位安全设施的状况,三宝一器的使用情况,操作中查职工的安全意识,下班查安全用品的回收和整理,确保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可靠有效。
○6、职工自我检查所在的工作面有无隐患,切实做好自身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7、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轻重急缓列出。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性质严重的必须责令停工整顿,为经复查合格不得复工。
○8、做好检查记录
四、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接受施工管理人员对于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2、班组成员应认真接受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人人参加学习,熟练并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的预防能力。
3、班前应做好上岗检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班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作业条件和施工特点做好班前安全交底,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
5、每周由班组长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总结活动,对一周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分析、评比。
6、班组应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具体落实,责任到岗。
7、建立、健全班前安全活动台帐,对安全生产内容应详细记录。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有: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司机、信号指挥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司索工、司炉工等十四个工种。
3、 施工过程中所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年检和复审,如果资格证书超过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时,没有进行复审,则该工种证视为无效上岗证。
5、项目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证号码、上岗证发证部门、有效期年限和复审情况,可以监督项目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6、为更好地执行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地上必须实行挂牌上岗,便于管理。
六、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并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拆装,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七、高支撑体系搭设管理制度
1、本工程高支撑体系采用扣件式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
2、脚手架搭设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或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技术员、施工员、方案编制人对安装架子工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
3、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穿戴好必要的劳护用品,搭设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4、高支撑体系安装完毕后由专人负责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到工序。
5、使用过程中派人巡查模板及支撑系统有无变形,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有大的变动时应暂停施工进行抢修加固。
第2篇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和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管理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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