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4、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5、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8、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9、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10、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迳流量。
11、有条件的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12、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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