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具体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急情况时,保卫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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