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控制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绍兴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经营食品存在过期、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规范等情况,主动对相关食品采取退市或销毁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发现经营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主动退市或销毁:
1.有毒有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
2.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3.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4.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包装破损、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7.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8.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9.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供货商选择中强化食品安全要求,并在供货协议中制订相关条款,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理方式。
第四条对食品存在质量瑕疵,但不会也没有对人身造成较大影响,且尚有国家允许另有利用价值的食品,如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求退还,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货台帐,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来源、不合格项目、退还日期、接收单位和最终处理方式等情况备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要求供货商作出不再二次上市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过期不合格食品必须主动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并做好销毁记录,登记备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已主动采取退市、销毁措施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属过期不合格食品,不主动退市或销毁的,或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及名义上退市但实际上经改头换面后仍继续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食品退市销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对退市销毁情况适时回访,或函告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所在地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抽样检查,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2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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