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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