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绞车提升必须符合合理的牵引重量,严禁多拉超载。采用矿车串车提升煤时,每次不超过4辆;提升矸石时,每次不超过2辆;采用运料车运料每次不超过2辆。
2、绞车运送煤矸最大速度不超过4m/s;运送雷管、炸药的最大速度不超过2m/s,人工验绳时的运行速度不超过0.3m/s。
3、绞车保护必须齐全,必须防过卷保护、过速保护、过流保护、限速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和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并配备后备保护装置。绞车每年必须鉴定一次。
4、井口设置“一坡三档”装置,在地面车场距井口变坡点3m处设置阻器,在在地面车场入口设置阻车器,在井筒变坡点以下超过一列车的长度位置设置阻车器。信号工每次下放前必须检查矿车连接环、插销棒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打开阻车器下放。
5、在井筒设置2台常闭式防跑车装置,1台变坡以下35m处,另一台安装在距井底车场以上50m位置。
6、设置井筒多功能提升信号装置,可实现跟车与绞车司机通信联络。
7、斜井提升轨道必须安装地滚,装设必须平整,稳固,不得被煤矸石埋没,确保运转灵活,每组地滚间距不得大于10米。
8、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严禁扒车、蹬车、跳车。
9、每班对提升绞车、容器、连接装置和轨道检查一次。
10、矿车掉道复轨安全规定:
(1)矿车掉道时, 应立即在前后20m外设置标志,并向跟班领导报告情况;
(2)复轨时必须使用长工具或复轨器,不准直接用手抬肩扛,人员操作地点前后必须为安全地带;
(3)复轨工作必须要一名矿领导在现场指挥。
(4)矿车重量超过0.5t时,首先应该把矿车里的煤(渣)卸掉,在减轻重量的情况下进行复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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