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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8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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