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州至临述(鲁苏界)高速公路房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合同》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办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施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单位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 施工单位应对其人员进行培训,对施工设备等的布置应保证安全,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保证施工方案可行合理,安全保证措施得当。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方面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
3) 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4)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5) 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6)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1) 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2) 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专职安全员组成。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施工员要同时负责现场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须结合实际,针对性强,严禁走过场、流于形式。各级项目办应认真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 “安全生产活动月”、“百日安全竞赛” 、“平安工地”等专项活动,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并将上述专项活动情况纳入季度检查考评范畴。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精神。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布置形式多样的宣传标语、宣传栏,大力宣传贯彻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各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各承包人应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安排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必须进行上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逐级落实,交至一线工人手中;必须双方签字,确保交底工作落到实处;内容要有针对性,不得泛泛而谈;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作用;技术交底资料要纳入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施工起重机械前,还应当通过有关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安全演练。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关键工程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安全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例会制度。
1) 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例会,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使全体人员在班前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加强对临时用电的管理,临时用电线路布设应规范合理,严禁私拉乱扯,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有效。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垂直运输设备、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对施工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高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首先应该进行体检,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 气候恶劣(六级及以上强风、大雨、雷电、大雪、浓雾等)及夜间无足够照明时,严禁进行高处和起重作业,必要时应采取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面上的材料、所用物料应堆放平稳,工具随时放入工具袋内,物料重量不可超过平台承重限度。传递物件要安全可靠,严禁投掷。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搭设的云梯、工作台、脚手架、防护栏、防护网等必须牢固可靠。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逐级向施工队、班组、高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上下通行时不得攀登模板、脚手架、绳索上下。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个人防护,凡从事高处作业者,上身应采用紧身工作服,防止在行走中刮碰,造成身体失去平�发生坠落事故,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切忌穿拖鞋、塑料鞋、钉子鞋,以防滑倒和摔落,作业者要正确配戴安全帽和安全绳。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3) 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4)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三十八条 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凡列入本项目重点监控整治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限一般控制在三天内,对少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整改期限不能超过一周时间。在整改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监督整改到位,对逾期仍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合同对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原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质量问题[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4日至25日期间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逐级上报。
2.事故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事故调查
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4.调查报告
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应及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办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工程检查及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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