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噪声是危害非常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噪声干扰人的睡眠,影响人的心理状态与情绪,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等;噪声造成听力损伤,甚至耳聋;噪声还干扰信息交流,导使误操作发生率上升,引发安全事故。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生产中的噪声,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的噪声控制与管理。
3职责权限
3.1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噪声控制管理规定。
3.2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噪声进行控制的监督、检查。
3.3项目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噪声控制管理措施。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 噪声控制流程图(见qi7-41图1)
qi7-41图1
4.2 实施过程
4.2.1 噪音源识别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包括:
a) 混凝土施工;
b) 打桩作业;
c) 施工机械运转(砂轮机、磨光机、空压机等);
d) 车辆运行;
e) 风镐作业;
f) 爆破施工;
g) 木工作业;
h)发电机、发动机运转;
i) 船舶航行和施工作业等。
4.2.2噪声监测
噪声测量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标准进行。测量噪声通常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单位为分贝 (db(a))。
4.2.2.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对施工测点的噪声进行监测。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qi7-41表1: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施工现场边界噪声限值 (db(a))(gb 12523–1990)
昼间
(6am —— 10pm)
夜间
(10pm -——6am )
土方工程
推土机、挖掘机等
75
55
打桩工作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工程
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和电锯等
70
55
安装工程
起重机等
65
55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4.2.2.2 如有几个施工作业同时进行,以高噪声的限值为准。
4.2.3噪声控制的策划
4.2.3.1项目部应组织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对于可能生产严重噪声污染的环境因素,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3.2噪声控制措施的主要包括:
a)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限制施工作业时间。
b)在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当噪音超过控制标准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声障和相关噪音控制设施。
c)选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设备。
d)减少设备在施工现场不必要的空转,以减少噪音。
e)限制进入施工现场的车速,紧急情况外不许鸣笛。
f)保持机况良好,减少振动与摩擦,从而降低噪音源强度。
g)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工作区,以减少施工对生活工作区的噪声影响。
h)发动机排气管安装消音器。
i)混凝土施工时,尽量避免振捣棒空振,并采用低噪音的环保型的振捣棒。
j)打桩作业,必要时采用弹簧替打或加厚桩垫等措施以减少打桩噪声。
k)在人口密集的地方使用砂轮切割机、磨光机和进行木工作业,应避免深夜作业,并采取封闭作业。
l)爆破施工应按要求上报并事先通知距施工活动发生处2km区域范围内的居民。
m)提倡文明施工,材料、物件等应轻取、轻放,禁止乱扔、乱摔。
n)船舶在停靠码头时,尽量使用岸电。
4.2.3.3对处于噪声超标环境下的作业人员,应提供耳塞、耳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并视情况减少作业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工作时间。
4.2.4 噪声控制的实施
4.2.4.1各责任部门应认真落实噪音控制的措施,并做好有关记录。
4.2.4.2对于本公司无条件完成的噪音监控和测量任务,必要时可委托当地环保部门实施测量。
4.2.4.3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噪音控制的监督、检查。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项目部应及时处理相关方对噪音污染的投诉。
5.2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3可能造成噪声污染,且在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的项目,应当设置声障或者采用其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措施,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5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6.6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
6.7《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
6.8《环保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7成果和记录
7.1重要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
7.2噪声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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