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和加强企业劳动管理,促进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职工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计算,超过半小时算旷工。职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因故请假,必须按照各类假的规定办理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期报到上班,如需延长期限申请续假,未经同意任意超假,按旷工处理。凡请事假在三天内的(含三天),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至五天的(含五天)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五天以上的事假,必须由经理批准。
(四)职工上班吵架,打架,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生产工作正常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
(五)违反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企业损失,工伤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和追究经济责任。
(六)凡是连续性工作的职工,要做到交接班人员都到场,不允许交接班时上一班或一下班无人。下一当班人未到,交班人不能走,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一年内无各类安全隐患的事故发生,工作成绩突出,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车站表彰奖励。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车站给员工给予以下奖励;
1、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在事故救援中,使顾客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3、提出合理化建议堵塞安全管理中的漏洞。
4、年底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
二、站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20—100元。
1、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撤离职守;
2、未按要求认真填写安全管理各类登记表;
3、涂改或伪造安全工作记录;
4、安全管理各种资料混乱不全,未建档;
5、利用工作之便替经营者报班或违章违规说情。
三、虽未造成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给予责任人下岗处理。
1、车辆未安全例检而给予报班营运;
2、为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使“三品”上车;
3、售超员票;
4、车辆出站未认真检查,清点实际载客人数,使超员车辆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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