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gps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我司客运车辆gps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gps及监控平台安装
1、我司客运车辆车载gps终端技术指标应符合jt/t794和jt/t808要求,具备定位、通信、车辆can总线数据、驾驶人身份等信息采集功能,行驶记录、监听、警示、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等功能;应安装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796和jt/t809技术指标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与四川省gps监控中心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2、在单车安装gps车台设备调试、验收、签字合格后,建立监控台账、档案。并向该车收取gps车载终端系统设备费用。
3、凡我司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发班前要检查gps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不允许发班。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新增、更新的县际班车车辆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gps车载终端系统。
5、为了确保车载gps安全管理中的信号接收,消除因gps电子产品使用时间过长和软件不能及时更新而引起的信号衰减和不能正确反映信息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数据准确,凡我司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车辆在更新时必须重新安装新的车载 gps 设备。
二、gps车载终端系统使用与维护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当监控平台向车辆发送有关调度消息时,有液晶屏幕的,在车辆行驶中为了安全暂时不要阅读,可找宽阔处在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阅读。
11、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2、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3、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4、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5、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三、gps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一)、gps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 gps 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 gps 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附表一),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 gps 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适时运行动态。
【1】及时发现车辆超速、跨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2】当发现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严重情况以及接到险情报告后,要通过 gps 或电话迅速联系已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提醒应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项,并迅速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及时与路段所辖公路养护部门联系,如实通报道路险情现场情况,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通知客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路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确认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
【3】要充分利用 gps 加强对收班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应收班而没收班或收班后继续在运行的车辆要及时搞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收班车辆管理失控;
【4】按照相关规定,确保 gps 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客车的运行情况进行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 gps 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每日应打印车辆违规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并填写《gps 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附表二),为及时处罚提供处理依据。
7、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二)、gps 监控平台及责任人岗位职责:
1、对本单位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建立监控台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徇私舞弊。
2、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及时更新监控软件(省gps中心qq: :集团公司中心qq: ),监督、指导监控工作情况。
3、对包车、加班、冰雪、跨方等路段运行车辆、政府征用、执行特殊运输任务等情况运行车辆,应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并在上述车辆发车前向 gps中心监控报告车辆运行轨迹变更等信息。
4、对本单位的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安装、使用 gps 信息平台系统,并及时维护确,保车载 gps 系统运行正常。5、对于平台不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等车辆以及跨规定线路运行的车辆,要及时追查原因进行及时处理。发现车台损坏应及时向 gps 运营商报修,监督维修过程。每次报修均应填写《gps 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以及《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并按月向所在公司安全部门报送《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
6、对平台上发现的报警车辆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向超速驾驶员下发《gps 监控系统违法(规)超速行为处罚通知书》(附表六),在处罚后填写《 gps监控系统违法(规)人员告诫、教育(学习)、处理表》(附表七)和《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附表八),并将处理结果按期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7、在对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或车载设备的完好性有疑义时,填写《gps 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向 gps运营商进行验证,确保 gps 系统和设备的完好。
8、保证车台正常运行,做好驾驶员对设备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人为破坏车台的行为发生。
9、发现车辆班次时间、包车、加班、高速公路行驶、夜班车、长线落地休息等安排不合理,导致车辆可能违规运行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车辆夜间 22 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面行驶以及出现疲劳驾驶、违规行驶等事故隐患。
10、定期考核所有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11、每月统计、分析 gps 管理情况,将本单位 gps 车台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和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并汇总,在次月 5 日前报所属公司安全部门。
12、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13、每月收集整理 gps 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将本单位车辆定位、超速、监控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监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起写入分析报告,在次月 5 日前报公司信息中心。
1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1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16、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17、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包车)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责任人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三)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a、值班制度
1、gps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抄告单》,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b、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 ,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四)gps 监控管理应急处理
1、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gps 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2、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 110、120 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四、信息服务费用的说明
1、单位须在每月26之前缴纳信息服务费用,报送《营运车辆gps车台及信息服务费月统计表》(附表九),经校对无误后,于次月10前统一向公司财务部划缴当月所产生的信息服务费。
2、如车辆在当月15日前安装入网(含15日),则服务费自当月起计缴;如车辆在当月15日后安装入网,则服务费按当月的半月计缴。
3、服务和通讯费根据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车台明细清单时间和入网时间核对后计收。
五、gps的处罚规定
(一)、对违规驾驶员的处罚
a、驾驶员违规使用gps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下车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4、对gps监控时发生的“飘移”、数据瞬间变化、超速数据有疑异等难以确定的情况,由车属单位及时发传真向四川省gps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认定后再作处理。
b、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司客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路段按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线的规定设定最高限速。
2、处罚标准。
a、驾驶员在非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
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10%时,gps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车属单位,由车属单位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2)当天超速10%及以上,由车属单位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20%以上50%以下,由车属单位给予200-1000元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二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b、驾驶员在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5%,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2)当天超速5%以上10%以下给予100-15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10%以上20%以下,给予150-2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20%以上不足50%,给予200-3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查检查。超速20%以上不足50%并被政府相关部门查获并抄告单位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擅自违规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给予500元—1000元的处罚。
(6)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两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c.驾驶员超载及超员行驶的处罚。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装载限制,发生超载或超员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超载或超员10%以下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2、超载或超员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处下车学习3天。
3、超员达20%以上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一年内多次超员,并经教育和处罚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d.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车属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特殊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超时两小时以上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3)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段行驶的,收班后违规继续运行的,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两天;夜间2点至次日早上5点仍在继续运行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三天。
附则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弯道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 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二、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2、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60公里。
3、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四、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规定作业计划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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