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2004)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 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 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 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 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 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 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 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 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 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第3.2.4条款。
第五条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1.检查方式: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2.检查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3.检查准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4.主要工作:
4.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
4.2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做出技术评分。
4.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4对难以判断缺损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4.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4.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4.7对特大型、大型桥梁的控制检测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第3.3.3条款执行。
5.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第3.3.4~3.3.12条款。
6.病害标识:检查发现的各种缺损均应在现场用油漆等将其范围及日期标记清楚,发现三类以上桥梁及有严重缺损和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桥梁,应作影像记录,并附病害状况说明;
7.提交检查文件: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第3.3.14条款。
第六条 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其分为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和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特殊检查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第3.4条款。
第七条 桥梁评定: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第3.5条款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
第九条对适应性不能满足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改造措施。若整个路段有多座桥梁的适应性不能满足,应结合路线改造进行方案比较和决策。
第十条对经检查确认为危桥的桥梁,应及时向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对暂时无法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桥、险桥,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速、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并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故。
第十一条对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难以评价的桥梁,或在桥梁检查中,认为适应性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组织具有桥梁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项目检测,针对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公路桥梁伸缩缝、桥头路面、防撞墙(或栏杆)的养护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避免因养护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要确保事故信息上报渠道畅通。凡出现桥梁垮塌或断通事故的,各级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
第十五条配备和使用交通部“中国公路桥梁管理系统”(2008版)软件,并定期收集,录入数据,实行桥梁技术状况动态管理,逐步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第十六条桥梁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电脑并实行专人管理,桥梁管理系统所用数据及资料应及时另行备份。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每月至少运行2次桥梁管理系统,检查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认真收集系统缺陷及问题,及时反馈至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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