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库房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置双门双锁,两个人掌握库房钥匙。
2、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交接手续,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3、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领取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4、定期检查库房内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5、自检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发现丢失、泄露事故立即上报领导及保卫、环保等有关部门。
6、库房旁边设置放射危险警戒标志牌。非放射检测工作人员禁止出入放射性同位素库房。
7、施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施工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出手续。
8、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运输许可手续。
9、为了安全运输的可靠性,采用检测专用机动车进行运输的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绝对不允许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运输。
10、放射性同位素途中运输时,为防盗、防泄露,指定专人管理,采用专人负责制。
11、运输时,机动车设置放射性同位素警戒标志,将置于γ源的密封的检测探伤机存放在封锁的铅箱内,铅箱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标准,以防源泄漏。
12、放射性同位素出入源库,由源库管理员检测技师负责交接,并做好登记、记录及交接人员签字。
13、旧源返回原生产厂回收运输时,同样采取上述安全防护运输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4、对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环保局书面申请。
15、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公安局运输申请。
16、经上述两个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移出的放射源方可使用。
17、放射源在使用地点,应向县一级环保、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8、放射源应在指定地方、工程上使用,未经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使用。
19、在外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公司与移出使用方签定《放射源转移合同》。移出方即:公司在外施工检测工程项目部;项目工程负责人与公司签署《放射源转移合同》即成为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并设立专人管理,定期对机组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存放管理进行检查。
20、工程项目部在下发检测机组使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时,必须与机组负责人(rt-ii)签订《放射源移出合同》,机组负责人即成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在机组使用、存放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出入库的收发纪录,记录要清晰、齐全,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地点,不使用时存放在机组仓库里的保险柜内,并设有警示标示,钥匙由专人(rt-ii)保管;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中的检查、监督、使用、保管工作,每次的检查要有记录。
21、使用时由现场机组长(rt-ii)签字领出,即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在运输、现场使用时安全保管工作,要指派专人(rt-ii)使用,按说明书或技术人员指导的方法操作。严禁违章操作,防止同位素泄漏,造成辐照射事故。操作者要佩戴个人剂量笔,报警器以便随时监测照射强度。直至返回入库。
22、机组在使用时应定期对放射源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对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检查
①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员每月要进行2次以上的检查,检查各机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情况,记录、存放,个人防护是否按规定去操作的。
②各检测组要经常性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现场使用情况,有无违章操作情况检查要有记录。
③各机组要每天检查使用保管情况,每天用完后将源存放在指定的地点(铅箱)。
23、移出使用方依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对所接受的放射源负有使用和防护管理的责任。
24、公司定期对接受方放射源的使用、贮存、运输等防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移出使用方是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管理、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接受方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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