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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9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节销毁审批

第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

第三条 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 销毁范围

第一条 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 销毁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 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条 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

第三条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

第五条 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

第六条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

第七条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八条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第十条 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

第十一条 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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