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防火、报警、消防、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 凡计划订货和临时购买的一切化学物品,进厂后应首先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帐,然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四条 储存保管化学物品和毒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级存放,加有标签,标有级别、品名、性质,并留有通道和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物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四)凡是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室内混放。
第五条 各单位的化学物品和毒品仓库,应设专人负责,严加管理,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剧毒化学药品,必须用橱柜单独存放,并加双锁,每锁只准有—把钥匙,由仓库主任和保管员掌握,发放毒品时,两人须共同开启、秤量,记账。
第七条 凡属剧毒药品、易爆物品,各单位领用时必须填写《剧毒、易爆物品领用申请单》,写明名称、用途、领用数量,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仓库凭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数量发放,并应随时登入台帐。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配备消防、报警器材,培训保管人员,做到熟练使用。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卫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及毒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严格检查,消除隐患,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凡汽油、香蕉水、稀料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品,应用桶装加盖密封存放,并设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1o米内严禁明火和堆放可燃物料。夏季不得露天曝晒,应有遮荫设施。
第十二条 “三酸”系严重腐蚀性化学物品,应用专用容器盛装,并要加盖密封储存。倒用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谨慎,防止溅出伤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当天用不完的剧毒药品和易爆物品,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登记和保管。
第十四条 各种化学物品和毒品,使用保管时,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沥青等易燃物品,各单位应加强防火管理,要用非易燃材料覆盖,并有防火警告标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运输、储存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根据放射线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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