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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8

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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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

第十章 稽查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站内成立稽查小组,负责站内各项稽查工作。

第九十六条 稽查每班次至少1次,上岗稽查必须2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当班票管员),并认真填写稽查记录,不得空缺遗漏,否则发现一次扣责任人考核分2分。稽查形式要不预告、不定点、不定时、不定方式、不形成规律,大班长和稽查小组人员,每月每班组在后夜工作期间必须2次稽查。值班站长应严格按省局,分局要求到岗稽查,对后夜稽查应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做好稽查记录。

第九十七条 稽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站内管理制度,如发生应付了事情况,一次扣责任人考核分2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一次扣责任人考核分10分,并待岗处理,涉及贪污等重大问题的,上报分局和省局,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稽查人员上岗稽查时,要认真核对出入口卡数、钱数、票据;尤其以入口卡的发放处理为重点,出口的通行费和票据。如敷衍了事及徇私舞弊,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学习稽查工作业务知识。一次扣当事人考核分2分,三次以上调离稽查岗位,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九十九条 稽查情况每天要上报值班站长,漏报一次扣责任人考核分1分。

第一百条 稽查小组稽查后,值班站长上岗发现同一时间段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稽查人员相应责任并扣考核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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