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机运科设专人负责全矿小绞车管理;严格实行建帐、建档的微机管理制度。
第2条 各单位小绞车要设专人管理、维护;现场要挂牌管理、明确责任。
第3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必须执行审批验收制度,不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的小绞车严禁使用。
第4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执行日检查制度,每天对绞车固定、电控、制动闸、信号、钢丝绳等项目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第5条 小绞车要实行计划检修制度,使用单位,要认真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对小绞车进行定检或替换检修。
第6条 非本单位小绞车使用必须执行申请制度,由使用单位提书面使用申请,经机运科和调度室签字报绞车所属单位同意,经检查无隐患时方可使用。
第7条 绞车更换管辖单位,必须经机运科办理转账手续,经三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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