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机运科负责全矿电缆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深入现场准确掌握电缆使用情况,办理电缆的转帐手续,做到帐目清,责任明。
第2条 所有入矿电缆必须由机运科验收,做到证件齐全,建立电缆台帐,各单位领用电缆一律通过机运科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发放。
第3条 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电缆的计划、验收、使用、回收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电缆现场使用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人。
第4条 各单位要强化电缆的现场管理,每月对使用中的电缆进行绝缘摇测检查,并把检查记录交机运科。
第5条 电缆的接线和悬挂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悬挂合格率不得低于98%。掘进和巷修喷浆巷道喷浆后,要及时清除电缆上残存水泥余料。
第6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截、割、剥电缆,必要时经机运科同意,监督办理,现场发现电缆绝缘坏不能应急处理的必须更换。
第7条 各工区严禁私存电缆,所有撤下闲置电缆, 工区要及时安排上井交电缆库。
第8条 单位间电缆交接必须通过机运科办理转帐手续,并要三方签字,否则无效。 井下电缆严禁私自调转。
第9条 不能修复的电缆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废申请,机运科组织经管科验证后,报矿领导审批记入报废台帐,其他单位无权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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