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对公用工具各作业组应设立工具管理员,设立工具领取证,持工具领取证交旧领新,并记入工具领取证内。
2、对个人工具建立个人工具领取证,持证交旧领新,并记入帐内。
3、仓库设立工具管理帐(公用、私人工具),月底将各组领取的工具(公私)记入帐内。
4、凡在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应扣罚。
(1) 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和在生产岗位上的工人,工具有丢失,损坏或不经批准转让他人的,均按工具价值的50~70%扣罚。
(2) 出监犯人交纳工具不全的、调换工种发现工具不全的,按工具价值的60—80%扣罚。
(3) 在生产中发现破坏工具的(包括使用不当的),破坏人写出书面检查,按原价赔偿或加倍罚款。
(4) 确因特殊情况损坏或丢失工具的(如抢险、高空作业等),由本人写出报告,分管干部签字,监区审核,可酌情扣20~30%的工具原值或免于扣罚。
5、各班组应经常清理核对公私工具,发现问题,及时查出原因,如实向领导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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