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房建设安全管理
第一条 机房安全建设和改造方案应通过上级保卫部门的安全审批。
第二条 机房安全建设应通过上级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验收。
第三条 机房应按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房应按相应级别合理分区,保障生产环境与运行环境有效的安全空间隔离。
第五条 机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一)、机房周围100米内不得存在危险建筑物,如加油站、煤气站等。
(二)、机房应配备防电磁干扰、防电磁泄漏、防静电、防水、防盗、防火、防鼠害等设施。
(三)、机房应安装门禁系统、防雷系统、监视系统、消防系统、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110联网。
(四)、机房应设专用的供电系统,配备必要的ups和发电机。
第二章 机房运行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机房是重点保护的要害部位,机房主管部门应依照安全第一的运行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值班制度、紧急安全事件联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安全事件处理制度、机房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制度等,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计算机机房实行分区管理的原则。核心区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生产区实行工作时间连续监控,辅助区实施联动监控。
第八条 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安全保密原则,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运作,防止监控信息的泄密。
第九条 加强进出机房人员管理。禁止未经批准的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经机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出机房还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业管理人员陪同。
第十条 发生机房重大事故或案件,机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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