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长途生产和公务用车,用车单位先登记申请,经过单位领导审批,报生产运行处批准,报交通管理中心备案。
第2条 办公室根据任务、路线、天气状况等选派思想进步、技术过硬、作风扎实的驾驶员承担长途车任务。
第3条 对执行长途车任务的驾驶员进行三级教育,对车辆进行三级检查合格后放行。
第4条 长途车辆司乘人员要合理安排运行时间和行驶里程,司机不能疲劳驾驶车辆赶时间或赶任务超速行驶,乘车人要安排好司机食宿,保证第二天正常执行任务。
第5条 长途车司机在外单独执行任务,要冷静增强自控能力,未经允许,不许绕道行驶办私事,不准私自搭客捎货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6条 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与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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