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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便携仪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9

瓦斯便携仪管理制度

瓦斯便携仪管理制度

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10元,三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一年以内丢失的赔偿800元,使用一年以上丢失的赔偿400元。

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否则,罚款30元。

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元。

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否则,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瓦斯便携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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