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控制煤堆扬尘,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公司厂区空气质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露天煤堆管理。
3、职责
(1)各煤堆场所属车间为该污染源的责任单位,相应车间主任为苫盖第一责任人;
(2)安全环保部、行政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督查各煤堆场苫盖情况。
4、控制程序
(1)各煤堆所属车间必须保证煤堆及时、有效、全面苫盖。
(2)原则上除推、卸煤时,短时间局部掀开苫布外,不允许有煤堆未苫盖或苫盖不严密现象。
(3)煤堆场周边散落粉煤灰必须按需收集,加湿送至备煤车间受煤坑处,及时备煤,入炉炼焦,避免二次逸散。
(4)各煤堆所属车间,应根据煤堆储量变化备足和回收苫布,以防苫布不足和苫布资源浪费。
(5)若督查发现煤堆苫盖不及时或不完全现象,按1000元/次对车间进行处罚,按300元/次对该车间主任进行连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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