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证安全管理牌板按标准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标准办负责矿井牌板的计划审批、委外制作、发放、建账、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 生产连队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标识、标牌的增补、更新、管理等。
第四条 各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对本部门辖区范围内牌板的申报、领用、维护工作。
第三章 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要求增设牌板。需增设牌板时,要及时写出牌板申请(纸张大小为a4纸),后附牌板清单明细表(表格内容统一格式包括序号、名称、用料、规格、数量、面积、颜色、备注、合计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标准办审核。
第六条标准办主任审核相关部门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请,对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把关,审核无误后交由厂家制作。
第七条 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标准办通知相关部门领取,同时录入到牌板管理台账中并经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安全费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须到标准办进行审批登记备案,否则在报销牌板费用时不予签字。以进一步促使各类牌板制作更加规范,更加统一,杜绝零星制作时产生的随意性和差异性。
第九条 井下各单位在制作“五小电器牌板”时,要有设计图纸(规格、颜色、材料等),同时还要求各单位根据五小电器牌板安装地点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设计图,并经机电科科长、标准办主任审签后,机修车间再进行制作,如无签字机修车间有权不予制作,坚决杜绝擅自制作、擅自安装,便于标准办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考虑,全面提升各类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牌板管理及奖惩
第十条 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说明的要求,对井下各种材料、工具、电器设备、通风设施等实行挂牌管理;井下巷道设置各种醒目标志。
第十一条 井下重要场所、职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安全宣传挂图。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矿各类活动需要悬挂的标语牌板,相关责任连队要严格按照标准制作、悬挂和维护。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牌板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牌板名称、使用地点、数量等,并及时进行更新,各部门牌板台账必须注明使用地点做到有据可查,账物对照。
第十四条 牌板必须标准悬挂在合适的位置,严禁随意乱挂。悬挂牌板必须做到牢固,整齐、高低适宜,必须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铁丝 ,确保各类牌板悬挂稳固,经久耐用。另外各单位要创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大胆改革现有固定方式。对于固定美观者要给予奖励,并要在全矿推广使用。促进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观。
第十五条 同一地点悬挂多种规格多数量牌板时,应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线,水平悬挂或与巷道腰线平行悬挂,如果悬挂地点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设备时应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齐有序、互不干扰。
第十六条 牌板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点及特殊标志牌不在此列),确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设备、材料、工具或其他锐器刮碰到为益。
第十七条 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单位在填写牌板时,要规范统一,表面清洁,不许潦草,字迹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线。对填写态度不端正,字迹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渍等现象。每发现一处考核现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执行月底从工资中十倍扣除,确保牌板规范填写。
第十八条 标准办要经常对各类牌板制作、悬挂及完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各类牌板完好无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牌板达到报废标准时,要下发“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通知单”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办下发的 “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标准办要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证,确保各类牌板时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涉及到责任人及包机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据人员变动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牌板的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牌板。牌板被损坏或丢失时当事人现金照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时,该部门管理牌板的负责人对其负全责,现金照价赔偿,该部门第一责任人联责造价的50%。
第二十一条 入井检查的各级管理人员,均有管理各类牌板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发现有故意损坏牌板者,务必汇报到标准办,标准办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标准办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