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切实做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可控在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安健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受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职责:
(一)对各部门、厂站、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各厂站、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对各厂站、项目、直属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并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五条 各厂站、项目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
(二)根据项目性质(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评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评审与实施、相关问题整改措施落实等。
(三)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职责
(一) 按照所在项目性质(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二) 制定或督促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 组织或协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四) 落实经论证审批通过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职责
(一) 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方案的制定或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与监督检查的工作。
(二)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无监理单位的,应按照合同报送主管单位或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应从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择,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厂站、项目、项目部可根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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