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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概述

1.1 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 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 监测类型

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 全国常规监测

2.3 主动监测

3 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主动监测的具体监测点的选择、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 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 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 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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