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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