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炸药库安全管理,保持炸药库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炸药库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安质部部长胡志朗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它仓库也要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 炸药库防火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保管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制定电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每个岗位的防火工作责任制。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经常总结消防工作经验。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六条 炸药库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七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八条 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炸药库仓库,绝对不允许在炸药库仓库和库房周围用火或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九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 o瓦的白炽灯,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米。
第十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库区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十一条 在库区从事装卸、搬运、施工以及其它临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的临工应马上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炸药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具。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业务培训,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保持消防器材保持清洁无杂物,不准把矿灯带入药库,更不准把火种和无关人员带进药库,不准使用碰撞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化纤服装。
第十五条 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巡查、核实,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整改。
第十六条 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接受监督、责任自负的消防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岗位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不能正常使用或到使用期限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 严禁吸烟,不准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炸药库。
第二十条 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建立并认真记录防火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检查防火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行为;检查火源、电源管理情况,是否有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灭火、疏散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储存期间要抓好防热、防潮、防冻、防火四个环节,加强温度和湿度的监测。保管人员要切实落实一日三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根除,做好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灾立即正确组织灭火工作,并及时报警、报告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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