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我校教学、医疗、科研和后勤等项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卫校(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校的防火安全预防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附属第一、二、三、口腔临床学院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相应成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处或公安科。学校和各院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小组。
第三条 防火安全的预防管理是保证教学、医疗、科研和后勤等项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主管领导要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力争做到'五同时'。
第四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二、制定全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其管理措施,审批学校处级单位和各院的防火组织机构及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三、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全校防火工作,研究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四、负责向上级机关以及消防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临床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要参照第四条。
第三章 各级主管领导的防火职责
第六条 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防火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二、主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防火工作,对火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负责审批在防火工作中做出成绩者的奖励和造成事故者的惩处意见;
五、负责向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适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演练,提高扑火救灾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各临床学院防火负责人的职责要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各系、部、处及独立单位主管领导的防火职责是:在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组织,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管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领导防火安全检查,采取措施解决火险隐患,及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防火安全的隐患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厂、科、室、所防火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校(院)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落实防火组织,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把防火安全的预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时';
二、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的防火安全训练考核制度;
三、对来本单位学习或工作的留学生、外教、进修生、夜大生、委培生、外来暂住人口、工程队、临时工等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临时用火、增设火点和常用生产性用火点,要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填写『用火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和使用;
五、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制止一切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六、发生火警、火灾要及时报告市消防部门和公安保卫部门,同时,积极组织人力进行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清情况;
七、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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