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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医院职工管理制度(11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4

y医院职工管理制度

第1篇 y医院职工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管理制度

医院薪资发放制度

一、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

三、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四、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五、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医院人员薪资名册外,各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六、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医院职工保险制度

一、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二、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

三、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

四、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职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

五、职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职工辞职管理制度

一、正式任用的职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误后,签章并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三、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2.注销人事单位制作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四、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职工迁调制度

一、本医院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工应予配合。

二、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的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职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职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单位报到。

四、职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五、调任职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任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

六、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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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某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办好职工食堂,要做到民主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烹调质量,降低成本。

2.轮派值班人员,对夜班及因公迟下班的职工要做到有热食供应。

3.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按月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4.伙食收支单据,以原始凭证为准。购买的各种食物,均由保管员验收盖章(签字)。

5.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待身体康复,确无传染性后再恢复食堂工作。未经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者,不得调入食堂工作。

6.食堂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地面和墙壁应用便于冲洗的材料制成。

应当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洗手、餐具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垃圾)的设备。

7.食堂不得采购霉烂变质食物,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污染。

8.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严防贪污盗窃和破坏。

9.定期召开伙委会,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3篇 新华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1、医院职工食堂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和综合指标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烹调质量。

2、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调离食堂,待身体康复确无传染性后再恢复工作。未经健康检查,不得调入食堂工作。

3、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衣帽整齐,仪表端庄,坚持做到'四勤'。炊事用具和食品餐具要定期消毒,分类摆放。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确保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严禁炊事员穿工作服上厕所。医务人员穿工作服不准进入食堂。

5、严格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轮派值班人员,对夜班及因公迟下班的职工要保证就餐。

6、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购买各种食物均由保管员验收。接受群众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7、食堂要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的孽生条件。配备防蝇、防鼠、防尘、洗涤、洗手、餐具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的设备。

8、食堂不得采购霉烂变质食物,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污染。物品、食品专人管理,保持新鲜。

9、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食堂。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破坏工作。

第4篇 s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合理

安排分配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市房改文件和有关住房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认真采纳院教(职)代会有关意见和建议,借鉴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分配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抵制各种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会组成

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委员会(不少于3人)担任。

2、房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任。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会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对职工住房要关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具体实施。

3、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院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二)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第三章住房申请资格审定

第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市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住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

1、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

2、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3、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两年者。

5、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

6、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

7、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8、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

9、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10、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

11、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13、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14、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者。

第四章各类人员住房标准

第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按照现有住房的建筑结构,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其本人的职称、职务等因素决定。

职工住房分配综合计分办法

第十条职工住房分(调)配,采取综合计分办法,按分房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房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第十一条综合分的组成

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工龄分

1、从参加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

2、参加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算工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按规定计算工龄。

3、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4、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1、学龄只计算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2、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算。

3、高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专)学历计算龄分。

4、先参加工作后上学者,若已连续计算工龄的,不再计算学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因留级、降级、休学等延长学习期限的,不计算学龄分。

6、学龄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为准。

本院双职工加2分

职务、职称分

序号职务或职称计分

1院士100

2博士生导师在职正院级52

3正高职在职副院级50

4副高职处级工人高级技师47

5在职正职科主任45

6在职副职科主任支部书记

博士学位获得者43

7中级职称主任科员工人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护士长40

8初级职称副主任科员高级工37

9科员中级工34

10其它职工30

注:任双职者,以任职最高项计分。

奖励、照顾分

类别奖励、照顾对象计分

分全国劳模6分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国家科学进步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3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国家发明奖获得者(第一获奖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者获得者5分

省部级劳模全国优秀教师4分

省部级科技进步(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二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省部级优秀教师2分

分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独生子女1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项奖励分计算。若个人获得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奖励分属一次性奖励,加奖励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新获奖计分。

3、奖励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部级,授予机关是政府)。

4、奖励和照顾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住房分配、调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按职称、职务、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综合计分,分类排序点房的办法。

第十三条住房分(调)配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三榜定案。第一榜为资格申请榜;第二榜为广泛征求意见,审查资格,核对积分,改错补漏榜;第三榜为点房榜。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省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提供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院房管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如实认真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初审核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顺序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分配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第二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须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并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义务。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处罚。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第二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管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年省、市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院第二届教(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房型分配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切块按比例分配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2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五类单间房一般职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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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某医院职工之家活动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之家活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医院职工之家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之家由医院总务科委托清洁公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2、职工之家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晚上19:00―21:30;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的须经工会领导批准。

3、职工之家主要为医院内部职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外人参加,须经工会领导批准。

4、活动人员请爱护公共财物,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5、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不能影响诊疗区的正常工作。

6、注意公共卫生,严禁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7、严禁赌博。

8、在职职工上班时间严禁在活动室打牌或打乒乓球。

9、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最后离开活动室的人一定要关闭门窗、电源。

**人民医院工会

第6篇 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3

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三)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障病员、职工、陪客的身体健康。

2、不采购、不加工、不销售腐败变质食品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制品。

3、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施。

4、原料、辅料、食品盛器不着地放置,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与杂物隔离,墩板刀具必须生熟分开使用。

5、餐具、茶具严格清洗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食堂餐具消毒要有专人负责。

6、从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持证上岗、上班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洗衣服)。

7、食品仓库卫生整洁,通风干燥、防鼠灭鼠,食品堆放离地离墙,调料、辅料有专间或专橱保管,分类存放。

8、保持室内外清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检查。

第7篇 丰盛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医院对职工年休假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享受年休假人员范围

正式事业编在岗职工在医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确定

1.职工在医院工作累计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年休假天数,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当年调入本院的职工年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周年不满1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周年不满20周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周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5)当年产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职工请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职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区)领导有计划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时少安排,闲时多安排,时间过半,休假过半。职工非计划要求休假的,原则上应在科室排班前报告本科室(病区)领导,并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职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临时休假,科室(病区)领导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给予考虑,凡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者,要在报告中写明或口头明确告诉科室(病区)领导,以便及时考勤,但轮到夜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原则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间确实需请假,则应按病、事假处理。

3、年休假时间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则法定节假日天数不在年休假内。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调整休假天数的职工,上半年到达规定的年限,当年享受;下半年达到规定的年限,则以次年度开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医院中层干部休假,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临时科室(病区)负责人。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须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联系人,以便有急事时及时联系。

7、休假前必须先履行休假手续并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一律当旷工处理。

8、职工休假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8篇 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本院职工就诊时(包括离、退休职工),一律挂号。

2、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不得将医疗保险证供他人就诊、住院,不得自行开方、开单和涂改病历处方多取药、多作检查,一经发现医院将终止其本人医疗保险,并处以发生费用的3~5倍罚款。

3、本院职工住院期间不准挂床,所有检查项目和治疗必须在《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以内,超标准由个人自理。

4、本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就诊时,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因医院条件设备所限,不能在本地诊疗需转外地诊疗的,必须严格按转科、转院制度办理。

5、严格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用药,处方量一般疾病3日量,慢性病为7日量(中药3~5剂)。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串换药品。

6、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造成伤残和各种整容、美容、健美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不得进入医疗保险报销。

7、使用进口医疗材料(如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等)者,只按国产价格记账,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8、本院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应在本人出院三日内及时结算,否则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9、其它规定参照**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9篇 市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市级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享有与其所从事的医务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和相应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实施各种医疗保健措施。

一、严格进行职工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主要涉放射人员还要作离岗前体检);岗中体检由工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原则上每年一次;其中主要涉放射科室、职业暴露高危科室人群按有关要求由预防保健科每年统一申请增加一次专项的体检。

二、体检中(包括岗前、岗中、离岗前)发现问题的给予相应的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并给予疾病预防指导。

三、每位职工健康档案由职工所在科室负责统一管理。

四、凡医院职工(含聘用人员)统一参与zz市医疗保险。职工诊治、住院、转诊、病休等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编制标准,尽量配足配齐医务人员,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充实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员,避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通过预约诊疗等办法,合理安排和分流病人,有效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

六、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医院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七、医院对主要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专职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月给予相应岗位卫生津贴补助或在绩效考核中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调离原岗位的,人事科要及时调整其岗位卫生津贴发放标准。

八、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的,按照《zz市第一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20**年修订版)》中的“职业暴露后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医院提供相应的检查或治疗(相关费用列入所在科室支出);发生职业病的,参照《zz市第一医院职业安全监测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10篇 第二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现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对职工休假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了整理,请各部门、科室及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假期类别和享受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医院现有的假期类别主要分为二类:i类假期为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在编、派遣制和合同制人员)均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授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和学习假。ii类假期为部分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探亲假和放射假,其中放射假享受对象为医院在职在岗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1、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见下表:

假期类别

审批流程

学习假、丧假、事假、放射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病假、产假

个人提供医疗证明书→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门诊部审核盖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婚假、探亲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年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

注:相关主管部门为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假期的审核审批;人事科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假期的备案。

三、假期管理

职工须在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假期。否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医院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如实上传科室职工考勤情况,人事科于次月3号前对上月全院的假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5号左右报财务部。职工的假期和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 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部门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 年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 5天。

4.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5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365×全年休假总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科室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全部按计划休完,可延至下一年度。

2)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时间÷365×相应享受年休假总天数。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7职工参加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年休假处理。

5 年休假申报要求

5.1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善解决工作与休假的矛盾,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计划的安排工作,各科室要优先予以安排。

5.3各科室需按计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情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请求。

6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福利待遇。

6.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二)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女职工。

2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授乳假。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 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正常分娩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4.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分娩时实施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7天;

4.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 (须提供医疗证明) 的,增加产假15天;

4.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6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不重复计算。

5 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 其他

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7生育假待遇

7.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审核审批,负责所有员工病事假的备案。

3.2临床指定专科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

3.3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3.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 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4.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具备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4.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5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

5.1 职工请病事假工资待遇,根据浙人薪[2008]84号文件执行。

5.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5.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四)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婚假:指职工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

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

4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4病假、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5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尽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4.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使用有效,超过法定登记时间一年的作废。

4.7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可请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4.8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婚丧假期间待遇

5.1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5.2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五)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人员,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2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

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4 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类别 年次 假期

国内探亲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注:l、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2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5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5.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5.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5.3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对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5.4 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起算。

5.5 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5.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5.7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6 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6.1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2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6.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探亲假期间待遇

7.1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六) 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人员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术语

2.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职责

3.1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3.2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4享受对象

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5 休假时间

5.1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已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5.2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

5.3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5.3.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2当年待产假、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5.3.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6休假要求

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韵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l~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7 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7.1职工体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7.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七)职工学习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学习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 术语

学习假:为鼓励职工进行在职学历教育、短期继续教育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研讨会、交流学习会而设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学习假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行政后勤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4学习假项目

4.1凡经院部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学习或考试、临床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可按规定请学习假。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历学习或考试,不得请学习假,学习时间由个人自理。

4.2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等短期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可请学习假。

4.3自费出国学历学习不能请学习假,时间由个人自理。

4.4除因公行政指令性任务外,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及非公派出国的会议等,均视为学习假。

4.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全国外语考级前给予一次半个月的脱产复习时间。

5 学习假请假时间

5.1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0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7天,尚未聘任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非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5天。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的,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

5.2学习假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6学习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6.2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科内同类别同岗位人员50%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6.3脱产学历学习或外出培训学习(包括出国)期间,如与医院另行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科室月绩效奖金。

第11篇 新华医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由医院老龄工作委员会及人事科负责。

2、为了更好地依靠离退休职工本身力量把自身管理工作做好、做活,在离退休职工中推选群众威信较高、办事公正、热情为离退休职工服务的同志参加医院老龄工作委员会,配合工会、人事部门开展工作。

3、职工离退休时,医院召开欢送会,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成绩,勉励他们离退休后发挥余热,继续为医院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4、将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列入医院议事日程。领导带头,敬老尊贤,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征求意见,尽可能解决他们存在的一些问题。

5、职工离退休后,医院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及茶话会等形式与他们沟通感情,密切联系,把党的关怀送到每位离退休职工心中,对居住外地的离退休职工可经常通讯问候,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

6、离退休职工因病去世,有关丧事按国家和医院'职工死亡善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7、离退休职工活动、服务工作所需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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