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型中学生,做好我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工作,使我校体育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一、教练员要全面负责本队的政治思想、技术训练、生活补助、服装借还,校内外竞赛以及训练考勤等项工作。
二、代表队队员的调整,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经科组长同意,报教导处批准方可。
三、代表队队员最多只可兼一个项目,并应以距离赛期较近的一个项目为重点,参加训练,兼项者需经教练员和科组长共同研究确定。
四、参加对外比赛时,应由教练员提出参赛名单,报教导处批准方可报名。
五、比赛时的队服和其它用品由教练员统一借还,比赛前一个月借跑鞋,前三天借服装,用具比赛后一周内还清。
六、训练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5:00--6:30;有特殊情况或假期训练各项目组教练要写出训练计划安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七、 管理
1.正常上课时间段学生的一切活动由班主任负责。
2.训练时间段学生的一切活动由教练员、辅导教师负责,要求训练辅导教师必须到场。若确不能到场训练、辅导,学生将停训。
3.假期训练期间由教练、辅导教师负责,学生离校由教练批准方可。
4.如需统一组织学生外出训练、写生等活动,由教练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
5. 各专业辅导训练教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专业生人数。若属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报教导处批准。
八、纪律要求
1.日常教学要求按照学校校规校纪执行。
2.无故不参加训练辅导一律视为旷课。
3. 不得擅自把闲杂人员带到场地或专业教室。
4. 学生个人外出训练、学习,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签字,报年级批准,方可离校,无申请离校按旷课处理。
5. 体育生若转为普通学生,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并按普通生补齐相关费用。
九、违纪处理
1.常规训练课累计旷课三节停训,给与警告处分。
2.其他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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