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自身利益,规范退药行为,并有效地预防因“退药退费”造成的医疗事故和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中心药房等门诊患者及住院部患者的退药。原则上药房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药退费”
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
3、经证实确属医生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①因医生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②医生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③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的,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住院患者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生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6、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7、药房无货或药房药品数量不够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退药退费”
1、传染病用药(如拉米夫定、恩替卡韦);
2、口服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患者不再使用时,应无偿交回剩余的药品,由药房麻醉药品专管员按有关规定报损保管;
3、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或自制制剂药品批号不一致的;
4、需冰箱低温保存的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胰岛素等、软塑包装或PVC包装的液体注射剂药品(如输液、电解质平衡液);
5、外包装有污染或者字迹的,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或者因患者所开药物在家搁置过久而超过有效期的;
6、散开式包装的医院制剂药品;
7、住院药房已经发出的口服药品。
三、退药手续
1、因药学部工作人员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者,可到相关药房进行退换。
2、因药品不良反应退药者,开方医生必须按照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本张处方数量范围内的致不良反应的药品。
3、因医生开错处方而需要退药者,有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经医务处处长、副处长签章同意,可退回错开、误开药品。药学部将其作为不良医疗质量事件,填写“医生差错本”备查。
4、住院患者因死亡而需要退药者,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5、住院患者因转科、变更治疗方案,由开处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6、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退药必须携带医生开具的原始收据,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7、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
8、电脑执行退药,相关人员在《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填写退药日期和退回药品的药名、规格、数量,经手人签名;
9、退药必须到相关药房办理,为了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望各临床科室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和药品调配人员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力求做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及合理治疗。各临床科室主任和义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退药退费”原则。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可开具退药申请单,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第1条的,药房人员应填写门诊药品销后退回登记表,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具体到个人,定期统计汇总,上交医院医务科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凡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患者,接待的医务人员要与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向患者说明不能退药的原因及退药的危害,不得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的药品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办理入库手续后可再使用不能确认质量状况的,办理入库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因本院工作人员失误而致患者退回药品不能再使用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负责。
药剂科对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而退回的药品不得二次经药房发出,作报废处理。同时统计因退药而造成的药品报废金额和开具退药单的医务人员的总数上交医院,医院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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