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
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
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1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1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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