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违”、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违”行为,制定《“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标准
1.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严重空顶作业、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5.爆破拉线距离不够的;
6.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套打残炮眼的;
7.违章进入耙装机工作时耙斗运行区间内的;
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0.强行送电、约时停送电的;
11.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3.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的;
14.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不带电放飞车、多挂车、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8.使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
21.无措施进入无风区域的;
2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的;
23.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不站岗的;
24.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25.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26.井巷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标准
除上述行为外的其他“三违”属于一般性“三违”。
(三)被上级领导查处的“三违”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矿安全办公会议决定进行处罚。
2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