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我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带煤气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厂区内的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输送、使用以及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带煤气作业包括: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7、操作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各装置有无缺陷,呼吸面罩有无缺损,试带时气密性要好。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外单位人员在煤气区域工作前,由本岗位责任人组织安全教育,布置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9、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气岗位人员统一指挥。
10、外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记录。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操作完毕后,必须认真清点人员、工具。待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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