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为加强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检维修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3.2 各车间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制度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4.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4.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 监护工作的安全要求
5.1 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有岗位操作合格证或监护资格的人担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安全培训和考试。监护人要了解监护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5.2 监护人在接到工作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情况,监护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监护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且现场作业人员在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内。
5.3 当发现监护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应立即制止相关作业。当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当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时,应收回作业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4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专职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方可开始工作。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5 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员。
5.6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5.7 作业监护结束后设备复位。白天作业结束人员下班时,指令作业人员将相关设备复位。电器设备将电源断开,电焊机做好夜间防雨措施。整个工作结束时,要求将所有临时设备全部拆除,移走。
6 监护工作的管理内容
6.1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作业距离桥架、电缆、炉气输送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及氮气等管线3米以内设备,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或设备科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的吊装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分厂厂长或设备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2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由分厂厂长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高处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3 特级动火作业由分厂领导或安全科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一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二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或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4 进入容器内作业(如成品仓、过滤器、环形加料机、料仓等),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领导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5 进入成品仓仓内检修,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科主任、设备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6 电极软断、电极硬断1米以上电石炉所属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设备部设备员、生技部工艺员和调度在现场,分厂厂长或生技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7 电厂故障严重影响电石炉生产、电石炉漏糊、电石炉放炮造成电石炉停电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仪电部部长、安全科主任、设备科主任、生技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6.8 检修高压设备和低压设备大型停送电操作,仪电部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9 检修破碎机、振动筛内部、斗提机、环形加料机、烘干窑窑体、搅笼、刮板机、链板机、炉气管线,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0 取样作业调度、检修负责人、安全员、岗位工必须在现场,质检员方可取样,并对化验员作业进行监护。
6.11加堵、拆除盲板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12 检修净化设备,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3 电石炉发生异常情况,如炉眼堵不上、电石躺轨、小车掉道、清理轨道大量电石时,其所属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4 检修电石炉二楼设备(处理料面除外),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5检修电石炉烟罩、炉门框,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检修出炉轨道,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16检修气力输送管线,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7变更监护人必须由同一管理级别的管理人员或上级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不得降低专职监护人的管理级别。
6.18特殊情况因工作的需要可增加专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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