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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4

限制性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限制性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限制性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的限制性空间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管理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管理制度的条款,在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随后下列标准的所有修改,在使用本管理制度时应关注标准的最新版本。

现使用下列标准:

gb 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331-90 有毒作业分级

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1251.1-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

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gb 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16556-199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3836.2-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2部分 防爆型“d”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限制性空间

是指在公司存在下列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空间,包括:

3.1.1各类存在进出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设备、塔器、管道、容器、反应釜、炉膛等内部;

3.1.2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空间,并非为长时间作业而设计的空间;

3.1.3地下或地下构筑物通风不良的局限区域。

3.2 限制性空间作业

进入限制性空间内部进行的作业。

4、 作业前准备

4.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识别应当由ehs主管分析识别,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4.1.1 限制性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4.1.2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连锁;

4.1.3 空间内部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4 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4.1.5 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4.1.6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4.1.7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4.1.8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4.1.9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4.1.10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4.2 验证或者判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4.2.1 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限制性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4.2.2 所有的限制性空间应当进行气体采样分析,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核发作业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4.3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集中分析,制定出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4明确所有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必要时,要制定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看护人员、救援人员的作业细则。

4.5 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安全先进的通讯工具协助。

4.6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4.6.1限制性空间作业实行公司作业许可证制度。公司ehs部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4.6.2 作业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许可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作业方案应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4.6.3 公司ehs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许可证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4.6.4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6.5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许可证提交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ehs部管理;

4.7 所有参与限制性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

须明确在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防护用品使用和要求等。

4.8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4.9 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9.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4.9.2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10 清洗和置换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限制性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0.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限制性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10.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4.10.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10.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米/分钟;

4.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

4.10.6 限制性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5、 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5.1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限制性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1.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5.1.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小时;

5.1.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米/每小时。不准向限制性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限制性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5.2 定时监测

5.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限制性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5.2.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限制性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

5.2.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许可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限制性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5.2.4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限制性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限制性空间;

5.2.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3 照明和防护措施

5.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限制性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3.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3.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3.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5.3.2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限制性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5.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4.3 限制性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5.4.4 限制性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5.5 监护

5.5.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5.5.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5.1.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5.2 进入限制性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5.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5.5.4 必要时,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5.5.5 发生限制性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限制性空间实施抢救。

6、 应急措施

6.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6.2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组织。

6.3 明确信息沟通方式方法。

6.4 应急物资的准备

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品,并再次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对于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先准备好大量的水,或者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6.5 应急响应发生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第一原则实施应急措施。

7、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

7.2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ehs部负责管理。

7.3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见本规程4.6和5.2.3章节。

7.4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5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6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7.7 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

7.8 限制性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需重新按照本规程程序处理作业现场并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9 限制性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限制性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具等,经确认无误后,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7.10 作业主管人员须由现场监护人员或者公司ehs部人员陪同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确认安全并签字后,公司ehs部收回作业许可证并送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7.11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本次作业许可证即时取消,留存气体样品可作废物处理。

7.12 取消作业许可证全部归档于司ehs部。

8、附件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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