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带火(明火)作业进行控制,防止因作业不当引发火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所有带火(明火)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 作业部门负责制订带火(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3.2消防专职人员负责对带火(明火)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3 消防队(或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监督执行和跟踪。
3.4 作业人员严格遵照规程、制度进行作业。
4. 管理要求
4.1 所有进行带火(明火)作业人员【电焊、气焊(割)】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执证上岗
4.2 电焊
4.2.1 电焊设备的功率,电压必须与配电系统相匹配。
4.2.2 电焊机应存放于干燥避雨场所,使用时外壳应接地。
4.2.3 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有易燃、易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气焊设施放在一起。
4.2.4 电焊机绝缘性能应≮1兆欧,禁止焊机电源直接挂在供电源上。
4.2.5 焊钳应保证在任何倾斜度下都能夹紧焊条,且作业人员不必接触导电体部分即可更换焊条。
4.2.6 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芯线,且有足够的截面积,作业中不许将其盘在焊机或焊接件上。
4.2.7 原则上电焊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3 气焊(割)
4.3.1 乙炔气瓶:
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防止漏气与接近高温,与明火作业点保持10m以上距离。
禁止瓶体卧放、搬运时也不能横向装运。
使用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m3╱h,使用压力≯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保持压力≮0.05帕。
保证乙炔气瓶储存场所通风良好,不许与氧气瓶等混储、混载。
乙炔瓶减压阀外表涂白色。
4.3.2 液化石油气瓶:
严禁震动和撞击,防止泄漏和接近高温。
液体灌装时,其体积≯85%,应留有15%的空间,严禁倒灌。
气瓶不许卧放和倒放,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输气管与胶垫材料必须采用耐油产品。
4.3.3 氧气瓶:
氧气瓶外表应涂成天蓝色,并标识“氧气”二字,不得与其它气瓶混存。
使用时,氧气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1~0.2兆帕的压力。热天防止爆晒与明火烘烤。
使用后,要关紧阀门,取下氧气减压阀。
瓶内阀门严禁加润滑油,减压阀外表涂蓝色。开启阀门时速度不能太快
4.3.4 进行气焊(割)作业时,必须:
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并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清除一切可燃物。
焊接、切割作业应在安全地带进行,作业完毕要清除现场一切火种,关闭气源、电源作业时,焊炬点火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
4.3.5 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且要定期检验。
4.3.6 原则上气焊(割)作业在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依4.4条款。
4.4 特殊场所、设备的焊、割作业
4.4.1 需在(对)化工产品生产场地、设备、可燃气体、容器、管道、易燃产品库房、储油罐及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的均属于特殊场所作业。
4.4.2 凡需在(对)上述场所、设备进行焊、割作业,必须按一级动火审批制度提出申请,输手续,作业前做到下述“八不”和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a)动火前“八不”:
①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③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④ 凡盛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⑤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⑥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车间、库房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⑦ 在高空(层)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⑧ 未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b)动火中“四要”:
① 动火中要有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② 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③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④ 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动火后“一清”:
①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彻底清理好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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