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
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证件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 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1.无证人员,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
2.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 矿持证台账上未登记的证件;
10.从业人员已培训合格,未领取证件的;
11. 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九条 持证要求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城郊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需提前向培训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调换岗位;
2.岗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工种不变可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工种变动的,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3.新调入本矿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将持证情况送到培训办核查,由培训办对证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效;属于有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统一管理;属于无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按废证销毁,由用人单位上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4.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辞退、矿内调动、借调人员,需由劳资科出据工作调动证明,管理人员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5. 因工作需要区队之间借调的,由用人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持证管理,保证岗证相符,出现问题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需培(复)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按时上报计划的,对区队纳入月度培训考核;
2.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安排培(复)训,由培训办承担责任;
3.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处理:
(1)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对责任人及当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停工学习,并按照城郊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10000元,没收证件,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
(3)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否则,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部门负责办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证件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次,并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登记,找到旧证及时上交培训办,否则,对本人罚款200元/证件;证件损坏、模糊不清的,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新证,上交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补办、制作证件副本,否则,对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证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证件。培训办每天补证时间为8:00-17:00。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进行日常持证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按要求每月上报培训办,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条 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记录、台账签名情况,签名必须与证件姓名相符。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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