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器械出库管理工作,确保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杜绝差错及不合格品流出,制定本制度。
2.医疗器械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并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保管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对实物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保质期)、销售日期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
4.按批号对出库医疗器械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留存联作为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保质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医疗器械出库时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5.1产品标识不符;
5.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5.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5.4医疗器械已超出有效期(保质期)。
6.做到下列医疗器械不准出库:
6.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鼠咬及淘汰医疗器械;
6.2内包装破损的医疗器械,不得整理出售;
6.3标签标识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6.4怀疑有质量问题,未经质量管理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6.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7.保管员及复核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级(含)以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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