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制定资产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发布机制
办公室作为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组室在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共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中心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维护和更新本中心公开的信息;
二、保密审查机制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相关业务组室提出意见,经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审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决定。
三、监督检查机制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机制
信息公开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考核机制
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小组、信息工作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并予以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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