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
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并因此可以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6.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1.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_____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材料的保管工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执行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3.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备案和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对外报送、报道、泄露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该信息,其本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如下的相应处分:
(1)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责任人;
(3)取消或扣减发放责任人当月的月绩效工资;
(4)将责任人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5)对责任人降职、撤职;
(6)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7)解除与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提请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因此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提出法律诉讼;如因此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变更与补充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_____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补充。
第八条 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_____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生效
本制度自_____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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