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采煤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执行。
2、采煤生产技术地测、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加强合作,严禁推诿扯皮。
3、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⑴、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及井上下对照图(1:5000)。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并与现场实际相符;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硐室和采区内的主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和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⑵、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图纸均折叠为标准图纸,原则上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实际相符。
4、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公司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⑴、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为辅;
⑵、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⑶、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⑷、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在采面初次放顶、收尾期间及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坡度变大等情况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重新审批和宣贯,杜绝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现象。
7、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8、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支柱。
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9、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⑵、采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⑶、作业规程编制要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10、作业规程编制前15天,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⑴、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地质说明书、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
⑵、技术部门提供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以及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
⑶、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⑷、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风量参数等资料。
11、采煤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报矿审批,矿接到作业规程后,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主持,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审,集体审批签名后生效。
12、编制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前,必须到现场调研,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13、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⑵、《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表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14、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单体支柱工作面在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⑵、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⑶、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⑷、工作面过断层、过老巷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安监等业务部门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生效。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16、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采煤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必须参与会审,所有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执行。
17、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在工作面开工执行前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位施工人员,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下井参加工作面生产工作,不合格者及未及时参加贯彻学习的人员必须组织进行补考并经考核合格。
18、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或总工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准开工。
19、每月组织对工作面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复查工作,并签名做好规程复查记录,附于采煤作业规程内,发现现场实际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修改、完善采煤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作业规程、补充措施必须及时回收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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