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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70

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加强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本项目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树立“安全管理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把安全与生产、效益真正统一起来,使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切实克服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现象。推行精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加以履行。

1-3.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安全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室、工区的“一把手”是本部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都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安全意识,恪守安全章程,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抓好。

1-4.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室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构论处。

第二章 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 卸

2-1-1-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1-1-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2-1-1-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米。

2-1-1-4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施、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2-1-1-5.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2-1-1-6.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

第二节 运输

2-1-2-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1-2-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

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用专用爆破运输车辆运输爆破器材。

2-1-2-3.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住宅或建筑设施200米以外的空旷地方。

2-1-2-4.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2-1-2-5 运输前要检查车辆是否完好。

第三节 贮存

2-1-3-1.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

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2-1-3-2.爆破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米,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机械高度为1.6m。

2-1-3-3.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2-1-3-4.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二、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 火花起爆药包

2-2-1-1.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形或过分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引瞎炮。

2-2-1-2.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绑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2-2-1-3.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2-1-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到干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2-2-1-5.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接处缠牢,插入金属壳管时要用紧口雷管钳子把雷管口同导火索卡紧,严禁用钳子夹雷管有蕴含部位,严禁以牙带钳。

2-2-1-6.插管完毕时,必须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丢管踏响伤人。

2-2-1-7.火雷插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到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瞎炮。

2-2-1-8.绑好雷管的导火索插入药卷时,要用适当的绑扎线,药卷纸上绕现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以防背运时药卷脱落,绕线时不许过分转动炮脖子,以免绑扎处受伤浸蜡后不过火。

2-2-1-9.药卷过硬时,要用手指将药卷捻松,然后慢慢将插入,严禁硬插。

第二节 导爆索

2-2-2-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2-2-2-2.支线要顺主线传爆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5厘米,支线与

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不大于90。

2-2-2-3.起爆导爆索时,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

施。

2-2-2-4.洞室大瀑索破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瀑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施

2-2-2-5.使用导瀑索时,应首先检查导瀑索外观是否良好,有否断裂破皮,

结死扣现象,若发现有时应割去不用。

2-2-2-6.严禁用导瀑索,导火索当绳子捆绑炸药。

三、爆破作业

第一节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3-1-1.凡从事本工程的全体爆破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禁止无证人员上

岗进行爆破工作。

2-3-1-2.在处理爆破材料过程中,禁止使用爆破材料收到冲击、摩擦、震

动并远离明火和火星、电器等。

2-3-1-3.接触爆破物品时禁止吸烟,不准携带打火机、手电及电池;春秋

冬季不要穿化纤衣服接触电雷管。

2-3-1-4.酒后不得进行爆破作业,不要再高楼、大树下携带爆炸物品避雨。

2-3-1-5.雷雨天、大风天、黄昏、夜晚、雾天均不得进行爆破工作,雷雨

天不得进行打眼和爆破器材运输。

2-3-1-6.设专人领取和保管爆破材料,做到当日清账,领、发双方签字确

认,每天用量要在施工记录中准确记载,所余爆破器材要当日及时送换仓库,只

有在工地连续作业并有专人看管的条件下,才可以在工地存放过夜。

2-3-1-7.爆破材料不得转让、不得炸鱼炸兽。

2-3-1-8.在使用、运输、保管过程中爆破材料不得丢失,不得临时托他人

代管,一旦发生短缺或丢失,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不得私自隐瞒。

2-3-1-9.凡在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应先报请工地

爆破负责人,经同意后再去处理,不得私自做主。

第二节安全爆破计划要求及爆破作业

2-3-2-1.确保人身安全。

2-3-1-2.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2-3-2-3.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2-3-2-4.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2-3-2-5.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2-3-2-6.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

2-3-2-7.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

2-3-2-8.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2-3-2-9.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 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 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 吊运绳速不得大于1米/秒;

5、 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 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2-3-2-10.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以及接近直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准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简,以防引起爆炸。

2-3-2-11. 炮响后20分钟,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由爆破人员通知警报房发出解除信号。

2-3-2-12.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2-3-2-13.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装炮:

1.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 孔内岩粉末清除;

3. 孔内温度超过35℃。

4. 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2-3-2-14.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做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2-3-2-15.当使用信号管时,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爆破孔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0.7米。

2-3-2-16.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2-3-2-17.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药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2-3-2-18.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2-3-2-19.地下开挖洞内空气含沼汽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节 爆破安全警戒

2-3-3-1.爆破标志:警戒人员均配备警旗和口哨;红旗为爆破准备阶段或爆破进行中;绿旗为爆破已经完成,接触警戒;口哨联系三声为爆破前准备阶段,爆破正在进行中哨声一长一短,连续口哨为解除警戒;东西南北路中设警示牌。

2-3-3-2.爆破工作进入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在起爆前15分钟,总警戒发出爆破指令,在工地比较醒目的地方树起红旗,警戒人员开始通知,发出连续声口哨。

2-3-3-3.爆破工作进入第二阶段--爆破阶段:起爆前2分钟,总警戒发出询问旗帜(举起红旗):警戒人中有无其他情况,警戒人员均举起红旗,总警戒向起爆工发出起爆口令,起爆工根据现场各种情况,情况正常后立即起爆,起爆后三分钟警戒人员红旗落下。

2-3-3-4.爆破工作进入第三阶段--警戒阶段:起爆后15分钟内,放炮工进入爆破区域检查,无瞎炮和其它险情,所有警戒发出连续口哨,警戒解除。

第四节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2-3-4-1.爆破作业区要设置施工标志旗,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代号安全帽,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2-3-4-2.扩炮时要先测量炮孔深度估算药量,根据土质考虑炸胀系数,然后根据炮孔深度及炸胀系数计算扩炮药量。

2-3-4-3.根据估算扩炮药量确定扩充次数,将药量按一定的比例扩充。

2-3-4-4.扩炮时连接雷管肢线的匝线落处炮孔外的部分长度不得低于2米,起爆器要专人保管、专人操作,无关人员绝对禁止接触起爆器。扩炮起爆前,要先吹哨警戒,所有人员必须撤至距扩炮孔20米以外,每次起爆完毕必须将钥匙从起爆器上取下来,再将起爆器的两接头从接线柱上撤掉,并将线头扭结闭合。

2-3-4-5.起爆器用完后要擦拭干净后送归仓库,严禁将起爆器与电雷管放在一起。雨季施工起爆器要经常在电风扇下吹,保持起爆器的洁净干燥。

2-3-4-6.扩炮时要根据土质的孔深严格控制第一次扩炮药量,每次扩炮前要先将炮孔周围的松土石清理干净,以防飞石伤人。药壶扩充时要经常以手试炮杆底部,测试炮孔内的温度,防止药壶内的温度过高引起炸药自燃。要间隔一段时间等炮孔内的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扩充。

2-3-4-7.电雷管的测试必须使用电雷管测试仪,测试时必须将电雷管放置在掩蔽物后,同一网络的电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欧。

2-3-4-8.工地保存电雷管必须放置在木箱内,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2-3-4-9.起爆药必须专人加工,加工点要远离施工点20米以外,起爆药包的雷管脚线头要错开,连接固定且绝缘良好,脚线要短接,只有放炮连接线时才许解开。

2-3-4-10.线路连接时要先将工地内扩炮时留下的残线头清理干净,连接人员一定要洗净手上的炸药,连接线头不得粘有炸药。雨季施工地面潮湿时,每一个接头一定要用胶布缠好,用石头吧线头支起离开地面10cm左右。

2-3-4-11.一次起爆的电雷管个数不得超过30枚,流经每个电雷管的电流不得小于4安培。雨季施工底面潮湿时一次起爆的电雷管个数不得超过10枚。

2-3-4-12.用电雷管施工禁止在雷雨天作业,若装药正在进行中遇到雷雨,应迅速将雷管脚线全部短接,停止作业,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标志旗,禁止任何人或机械进入炮区。

2-3-4-13.装药完毕要先测试电雷管(测试人员手要干净不得粘有炸药),再封填炮孔。炮孔堵塞后再测试一遍,确保无问题后将脚线短接。

2-3-4-14.装药时炮孔发生堵塞时,禁止用任何铁器撞击炸药,操作人员用吹风器将炮孔轻轻吹开,禁止将电雷管从起爆器中拉出。

2-3-4-15.炸药用完后必须送归指定位置,不得随处乱放。

2-3-4-16.路线连接完后,爆破队长要亲自巡视一次施工现场,检查线路连接情况,以及有无遗漏爆破器材。

2-3-4-17.起爆线长度不得低于300米。

2-3-4-18.爆破技术人员要做好爆破记录,出现爆破故障后马上向爆破负责人提供现场炮孔的确切位置,炮孔个数及相关的技术参数,而后要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2-3-4-19.瞎炮处理:发现瞎炮后爆破队长要立即在瞎炮位置上插上标志旗,并向爆破负责人汇报情况,有爆破负责人拟定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三章 爆破组织结构与职责

一、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3-1-1.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合适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佳慧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3-1-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3-1-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3-1-3.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二、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与职责

3-2-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有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爆破负责人有包跑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元担任。其职责是: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2-4.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核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2-5.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2-6.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3-2-7.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监督晕是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3-2-8.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教育、培训与宣传

4-1. 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和安全协调部要组织好对新员工、实习与试用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即理论教育、现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对调换工种的工人要通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新岗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安全员和领导考察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4-2. 贯彻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综合办公室和安全协调部要组织好建设厅、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4-3. 各安全领导成员应抽工作间隙或停班时间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监督。

4-4. 为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无证人员操作机械或驾驶本项目部和工区的车辆,否则按照

项目部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4-5.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利用工地简报以及公司简报对安全生产典型岗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设备、施工与劳动场所

5-1. 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专人使用、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 施工现场应严格实行安全管理,推行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员工和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爆破器材有专人管守。

5-4.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5-5. 努力做好防尘、防寒、防暑工作,做好预防季节性、区域性的细菌、病毒性感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健康水平。

5-6. 本公司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

5-7. 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

第六章 检查、整改与落实

6-1. 安全管理人员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2. 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必要时还可以越级上报,以便尽快排除隐患。

6-3. 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缺陷,现场管理松散,对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谎报、隐报以及推卸责任的,将严格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6-4.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半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检查和评比情况,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奖励,对事故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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