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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7

电机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电机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生产管理制度目的:规范生产过程中的行为,确保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此管理制度使用范围:电机车间全体员工。

第三条 权责:生产员工应遵守生产管理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生产支持人员应应遵守生产管理规定支持保障车间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四条 员工需按公司规定着装,佩戴好厂牌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进入车间。

第五条 每日早上拉长需组织班组进行早会,早会在上班前10分钟进行,并控制班组会议在10分钟之内。早会主要讲述前一天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当天生产任务安排,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文明生产等信息,并对上述问题给予分析和提醒。

第六条 按规定佩戴好劳保用品,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将物料、工具放于规定位置,保证工作台面整齐有序。

第八条 检查机器、工装是否正常,如异常须及时报告组长。

第九条 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依照作业指导书,工艺控制卡进行生产。

第十条 生产拉长必须定期记录岗位生产记录表。

第三章 生产过程

第十一条 依据作业指导书进行产品自检与互检,不良品放入有标签的红色容器(如红色周转箱)。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如检出的不良品比平常超出2倍或从未发现的不良现象,应及时报告拉长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工装出现故障或不良品是因设备工装引起时,员工不可擅自调整设备工装应立即停机通知拉长。

第十四条 生产因休息时间(午餐、晚餐)中断时,作业现场必须进行整理、生产物料、工装夹具必须放在制定的位置,用电设备必须处在断电状态。

第十五条 生产因生产停止或换线时,工作台上的不用的物料,不良品及工装须全部清理好搬离现场,不可有不明物品在现场内。

第十六条 生产中须时保持工作区域整洁,跌落地面的物品应实时检回。

第十七条 生产中需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拉长同意领取离位证才可离开,时间不超过5分钟.离岗及上岗时间须于岗位生产记录表上注明并由组长填写。

第十八条 每组每次不能超过两个人同时离岗,人员离岗空位需拉长填补,因特殊情况被调离工位时,必须将工作区域的物料工装、用具、劳保用品摆入到位,清扫工作台面方可离开工位。

第十九条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巡视监察生产员工工作情况,遇上违规员工应立即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 车间生产拉长应积极安排、组织、协调生产,不得出现长时间(1小时以上)的停工现象,经相关人员(模具维修、车间工艺等)对由于生产异常导致可能长时间(1小时以上)停工的应通知生产办公室,由生产办公室再安排生产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拉长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生产,跟踪生产数量,对生产总数要严格控制,不容许出现少产、超产(生产数量大于生产任务需求的1%)现象;车间拉长要对任务排产单生产数量和车间实际生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容许出现数据与实物不符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拉长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对人为因素导致的产品质量损失由各拉长记录备案和分析,并于每天提交车间工艺,由车间工艺和质量管理视生产情况于每周或每月给予质量报表分析,提供数据不得虚报谎报。车间产品质量按如下步骤过程给予严格控制:

a)每天开班生产由质检确认首样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b)在生产过程中操作员工要求不断自检,对产生的人为不良品找出原因并分析,超出工序指标的应负相应的责任;后工序对前工序要建立互检意识,并及时对前工序给予提醒和纠正。后工序有权拒绝前工序不良品,也有义务向前工序反馈质量问题,要求前工序整改后生产,不得出现“视而不见”的行为;

c)生产过程中质检起监督作用,出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班组进行整改,班组整改后方可生产。出现较严重质量问题和分歧,班组长一定要及时告知车间工艺或质量管理,由车间工艺或质量管理出面解决;

d)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各班组长对生产过程质量给予监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教育、及时分析解决,由拉长记录、分析提交车间。

第二十三条 在交接班时各班组之间要互相交待当天生产状况、异常情况和生产质量情况,应相互协助和解决车间生产,不容许出现班组交接不清晰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车间全体班组和员工应无条件服从车间生产安排,上班期间不容许迟到、早退、旷工、串岗等现象。车间内更不容许出现嬉戏、打闹行为。

第二十条 车间员工事假需经拉长、车间领导事前书面批准同意、否则将视为旷工。安排加班时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加班,有事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间生产过程中,各拉长要对现场生产过程给予全程监控,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各生产拉长不容许出现比生产员工早下班的现象,各拉长完成车间应检查项目后方可下班。

第二十七条 正常上班期间,若无特殊情况,各生产拉长在上班期间不容许外出(脱离岗位),保证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能及时到位处理,若要外出必须经过车间批准同意。

第四章 生产结束

第二十八条 每天生产完成下班时,须将生产中的零部件加工完毕后才停机,机器工装上不可有未完成的零部本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台面尚未完成的物料须清理好,并作好防尘工作.

第三十条 对设备工装,工作台面进行清扫、清洁。

第三十一条 将工作区内的物料、设备工装、劳保用具按规定摆放到位后,关掉电源开关。

第三十二条 经拉长下达下班指令后才可停止生产作业,认真整理、清洁工位,然后排队打卡下班。

第三十三条 下班后,拉长检查班组责任区水电门窗是否关闭。

第五章 生产支持

第三十四条 车间生产支持人员包含品质工艺管理、设备模具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各职能岗位人员一切生产活动均为车间正常生产服务。

第三十五条 车间品质工艺管理需及时处理车间生产异常技术问题,及时解决技术难点,同时配合公司各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控制生产质量指标,维持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车间设备模具管理应及时对车间现有设备模具状况分析,保证设备模具能用于正常生产,若设备模具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或及时申请补充等手续,不容许出现在生产时才发现设备模具不正常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生产管理应按公司生产计划安排车间生产,配合车间产品产能与设备及模具情况制定滚动计划,及时将生产信息反馈车间生产支持及班组长,以便车间能及时生产,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物料员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间现场主管和安全管理对现场环境及安全卫生等给予监督,同时督促各班组的生产活动,保障生产按5s管理进行。

第三十九条 所有现场的异常问题,相关人员必须在车间现场解决,真正做到“到现场去,解决问题”的工作态度。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车间生产考核办法目的:保证车间生产顺畅,能按期按量完成车间生产任务,同时确保各生产班组长的生产管理、车间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生产劳动纪律的全面实施,对车间创建一流生产班组,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起到监督考核作用。

第四十一条本生产考核办法由车间编制,各生产班组长配合修正,经车间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本考核制度公布后车间生产班组将按此生产管理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车间将对本考核制度给予及时修正。

第四十二条 电机车间各班组和全体员工都要求相互监督考核,若有违反以上管理考核制度的按下述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每月表现良好的班组和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拉长考核分数,其直接只管作业长独立承担拉长、物料员的50%考核分数。

第四十四条由于各拉长没有按上述要求安排生产、控制生产过程、管理生产环境卫生、及时反馈或处理生产异常问题,导致生产受阻、现场混乱、不良品数量过多等现象的,直接拉长负全责,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罚5~10分。

第四十五条由于设备、模具问题导致生产延误的,分人为操作因素和设备、模具因素给予相应的处理方式,出现类似情况的由各班组和车间工艺、设备管理等人员调查原因,并按以下情况给予分析:

a)人为操作因素:由人为导致设备、模具损坏,延误生产的,由各拉长和设备管理给予设备、模具损伤评估,车间确认生产状况,视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考核扣罚5~10分。

b)设备、模具因素:由于客观因素导致设备、模具等无法正常工作,模具维修没有及时处理而延误生产的,生产拉长负全责,拉长负管理责任,视生产进度给予考核扣罚5~10分。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准备和生产过程中,车间拉长和物料员没有及时跟踪物料到位情况,导致生产延期;由于生产数量的不符导致再生产等现象的,班组物料员和拉长负相关责任,按生产影响程度给予考核扣罚5~10分。

第四十七条由于车间生产主管安排生产不当,没有按公司生产计划中心要求安排生产导致货期延误的,视公司生产计划进度给予考核扣罚5~10分。

第四十八条对全体操作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没有按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导致操作失误、造成人为不良品的给予考核扣罚5~10分,各班组长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的,当班拉长给予同等处罚5~10分。

第四十九条车间生产支持模块、人员没有履行各自岗位职能,没有及时处理车间生产问题而导致生产异常、产品质量损失、交货期延误等现象,直接扣罚相关岗位责任人5~10分。

第五十条车间每月进行管理考核汇总或考核评比,对生产良好的班组或个人(考核月内均按生产管理考核制度执行)给予适当奖励1~10分。

第五十一条车间全体员工积极提出改善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环境的,经车间评估实施并收到一定成效后给予相应的奖励1~10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生产管理制度由电机车间编制,电机车间具有修改权、解释权,本考核制度只适用于电机车间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生产管理制度受电机车间各班组和全体员工的维护和监督,电机车间各班组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十四条若此生产管理制度与公司管理制度有冲突时,以公司管理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生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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