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安全部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 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罚款或开除,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 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2. 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违反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3)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5)驾驶员洒后驾车。
(6)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3)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6)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7)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8)在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9)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10)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1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15)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8)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
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
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连云港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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