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
2、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应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深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粉尘种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深度(mg/m3)
煤尘(洲离SiO2含量<10%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253.5水泥粉尘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5矽尘
总粉尘
含10%~50%游离SiO2的粉尘
含50%~80%游离SiO2的粉尘
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呼吸性粉尘
含10%~50%游离SiO2的粉尘
含50%~80%游离SiO2的粉尘
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0.70.50.70.30.21.51.01.00.50.34、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炮泥爆破,放炮喷雾、洒水出矸、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5、井巷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风速、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6、喷射混凝土的降尘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近距离喷射,喷射压力宜为0.1~0.12Mpa,喷头与受喷面应垂直,距离宜为0.6~1.0m。
(2)在距喷头3~4m处,用双水环预加水。
(3)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置集尘器或除尘喷雾装置。
7、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a、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
b、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a、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b、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8、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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