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高温防治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应当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
3、井巷工程施工时,工作面及空气温度超过规定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通风,提高风速,适当增大风量。
(2)隔绝热源。
(3)减湿降温或增湿降温。
(4)人员集中处可采用压气引射器、水风扇,增加人体舒适感。
(5)当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热害时,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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